市纪委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全面负责。监察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市政府领导。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同市委、市政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八)会同市委组织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纪委、监察室干部人选;负责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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